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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山师范学院水电暖管理办法
2018-01-11 17:59  

 

  第一条  按照《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》和《教育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学校的通知》等文件精神,为加强水电暖收费管理,提高回收率,降低办学成本,建设节约型校园,特制定本办法。

  第二条  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师范学院水、电、暖管网范围内,因生活、施工、经营、承包、开发等活动用电、用水、采暖的所有单位和个人(以下统称用户)。

  第三条  本办法所采用的价格标准是指学校根据地方政府批复供电公司、自来水公司、热力公司收取的电价、水价、采暖价。

  第四条  后勤受学校委托负责水电暖费的回收与管理工作。校内其他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减免水电暖费。后勤管理部门在收费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本办法。

  第五条  从事承包、经营、开发、施工、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师范学院水电暖前,向后勤处提出书面申请(包括使用地点范围、水电暖用途及用电设备总功率等),与后勤处签订《唐山师范学院水、电、暖供用合同》书。

  第六条  各类用户的水电表均由后勤收费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和安装,费用由用户承担。安装、拆除均需报批,任何用户不得私装、私拆。

  第七条  用户要爱护水电计量设施,若水电表出现问题,应及时通知收费部门更换(若人为因素损坏,更换水电表成本费由用户自理),否则收费部门有权估量收费。

  第八条  用户应配合并支持抄表收费人员的工作,不得采取不文明的行为或刁难收费人员。收费人员要秉公办事,廉洁自律,自觉维护学校的利益。要挂牌上岗、言行文明、微笑服务。

  第九条  对工资关系不在学校的部分住户(包括长期租住户),安装预付费电表,在其每月结清水电费及取暖费后,方可进行输电。

  第十条  校内各单位临时用工宿舍的水电暖费,由其用工单位支付。

  第十一条  对承包、经营户原则上安装预付费水电表,采用“先买后用”的方式收取水电费,对暂时没有安装预付费水电表的,由抄表员抄取水电表并下发缴费通知单,用户在接到通知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到学校财务处缴纳,过期不交者每天加收1%的滞纳金,欠费达十五天以上者,收费部门有权停水、停电。取暖费按唐山市有关规定在供暖开始后第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。

  第十二条  对校内引资项目、食堂餐饮公司集中安装总计量水电表,后勤处与投资方管理单位、餐饮公司签订水电暖供用合同,并收取水电暖费用(取暖费除合同约定免交部位外,其他按其所有供暖商铺的建筑面积计算),收费人员不再对其内部用户收费。需要减供的必须再供暖期开始前6个月书面提出上报后勤处,后勤处再向热力公司申请核减,热力公司同意手续批复完成,才能减免下一年取暖费,否则不予减免取暖费。

  第十三条  供电局、自来水公司对从事出租和经营活动的单位,要求须按经营类价格标准收费的,收费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水电费,不按照规定缴纳的,后勤处有权停水停电。

  第十四条  校内基建施工及维修工程用水用电及采暖,应由负责施工的单位提出书面用水用电报告,经同意并签订水电暖供用合同后,由水电管理部门指定接电接水位置,装表并交纳押金后方可通电通水,押金根据工程量的大小掌握在1000——10000元之间。抄表收费人员每月对其抄表收费,待其施工完毕,水电暖费结清后,退还押金。对有表却不经过表计量或表坏却不及时申报的,均视为窃电,加收同等时间内耗电量5—10倍的罚款,并在确认计量表正常后方可恢复供电供水。

  第十五条  对无法装表计量的一些小型室内外维修工程,按期工程造价的2%收取水电费。

  第十六条  施工中因不安全用电造成供电系统停电和其他经济损失的,由施工单位承担所有经济损失,并写出书面检查和整改报告后方可恢复供电。

  第十七条  已安装预付费电表的承包、经营、施工等用户,应及时到收费大厅买电,否则因停电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。

  第十八条  后勤基建处监督部门对水电暖收费进行不定期抽查,发现无水电表计量而用水用电、私自接水接电、未足额收缴水电暖费等现象,每发现一处对后勤管理人员给与100-500元的处罚,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
  第十九条  用户私自启封、拆除、移动、更换水电表者按窃水、窃电处理。

  第二十条  对未向后勤部门申报,私自接水接电或使用水电的经营、承包、施工用户,处以1000-2000元的罚款。对拒不交纳罚款的,收费管理部门有权停水停电。

  第二十一条  收费统一使用加盖学校财务章的河北省事业单位资金往来收据,严禁打白条。

  第二十二条  后勤负责依据此办法制定内部管理细则和奖惩管理办法,分解任务,落实责任,强化管理与激励,充分调动收费人员工作的积极性、主动性,确保收费人员足额收费,维护学校利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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